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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解釋令

主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及第四十四條所稱「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一定等級以上」,指信託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P Global Rating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 3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以上。

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所稱「一定評等等級以上」及「一定等級以上」,指商業票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所稱本票或匯票)之保證銀行、承兌銀行、發行人或該商業票據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P Global Ratings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以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七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78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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