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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解釋令

主旨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七一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8 月 27 日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13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