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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解釋令

主旨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解釋令

法規內容

核釋「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所定外幣風險上限係以絕對值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