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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94年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3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94年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3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94年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3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450 號函、94 年 1 月 12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0035 號函,及 94 年 2 月 1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03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4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12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003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03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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