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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

主旨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一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22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14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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