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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

主旨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一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22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14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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