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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14 年 3 月 28 日中託業字第 1140000609 號函及 114年 5 月 22 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案依貴會所提建議修正問答集十一(四);另配合本會 114 年 4月 11 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 21 條,刪除信託業對年齡為 70 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之推介限制,爰併同刪除問答集十一(八),其後項次配合調整。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0525 號函,修正答集十一(四);刪除問答集十一(八),其後項次配合調整。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檢送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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