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信託業審核要點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00907188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40272432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 為依信託業法第六十條規定審理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信託投資公司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改制為信託業:
(一) 最低實收資本額符合信託業設立標準第三條之規定。
(二) 股東之資格條件及持股比率,符合信託業設立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三) 申請改制為信託業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符合信託業設立標準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四)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總稽核,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規定。
三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信託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一)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內部組織分工、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二) 董事會、監察人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 會計師簽證之「信託資金帳 公司代為確定用途部分」縮減及調整之相關計畫。
(四) 股東名冊。
(五) 股權結構分析表。
(六)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七) 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須含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八) 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縮減明細表及不動產明細表。
(九) 投資非上市生產事業縮減明細表及投資上市股票明細表。
(十)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十一)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定之證明。
(十二) 信託業章程。
(十三) 信託業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四)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四 信託投資公司經核准改制為信託業,於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完成信託業務電腦連線作業,並經財政部或財政部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五 信託投資公司經核准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信託業後,應於三個月內檢附信託業設立標準第十六條規定之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信託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六 信託投資公司經核准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信託業,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應訂定、公告變更登記及開始營業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後十五日內向財政部提報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七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核准改制為信託業,應於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作為賠償準備金。
八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核准改制為信託業後,經查核其申請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記載或有未能確實依照規定辦理者,財政部得停止其部分業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許可。
九 本要點得視金融、經濟情勢變化隨時修正或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