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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所報「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4 年 7 月 21 日中託業字第 1140001410 號函。

二、本案請依下列意見修正:

(一)草案第 2 條第 3 款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用詞定義,修正為「指符合金管銀法字第 11302344321 號令第二點第五款所列資格之保險經紀人公司」。

(二)草案第 2 條第 4 款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之用詞定義,請於該條第 4 款及第 5 款分別列示,其後款次配合調整,以資明確。

(三)草案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文字修正為「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合作推廣之保險金信託,其交付信託之保險金,應為金管銀法字第 11302344321 號令發布後新招攬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且以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給付為限」。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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