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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5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

主旨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貨幣市場型境外基金,得為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所持有之流動性資產。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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