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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本會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之修正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配合本會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之修正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主旨

配合本會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之修正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 101 年 6 月 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150001760 號函及 103 年 9 月 23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34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美商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美商摩○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娟)、美商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蓉)、加拿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萍)、法商法國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法商東方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彭○泓)、德商德○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香港商香港上海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堂)、泰國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賓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日商三○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福○隆史)、新加坡商大○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曾○佳)、新加坡商新加坡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日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竹○功)、英商巴○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豪)、西班牙商西班牙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洲)、大陸商中國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代表人李○夫)、大陸商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大陸商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蔡○俊)、日商三○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大○博充)、法商法國巴○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華)、香港商東○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荷蘭商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9.13 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39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配合本會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之修正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配合本會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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