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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本會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主旨

本會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業於 106 年 5 月 22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1370 號令修正發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應依該辦法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2.10 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本會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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