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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5 月 10 日全風衍字第 1061000366A 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條文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8 款,請刪除「匯率類」文字。

三、旨揭自律規範經同意備查後,銀行內部規範有未符合本次修正條文規定者,貴公會得給予會員銀行 6 個月調整期間,以符合規定。

四、原自律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有關避險定義及控管措施規定,本會 106 年 6月 2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600064741 號令已予明定,並於 106 年 12 月 20日生效,爰該令生效前,銀行仍應依原自律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該令生效日後,銀行應即適用該令所定避險定義及相關控管措施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辦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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