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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本會 106 年 3 月 2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配合本會 106 年 3 月 2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主旨

配合本會 106 年 3 月 2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4500024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鍾○穎先生)、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先生)、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先生)、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娟女士)、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先生)、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蓉女士)、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顏○玲女士)、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彭○泓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芳女士)、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懋先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堂先生)、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先生)、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先生)、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女士)、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一郎先生)、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曾○佳先生)、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先生)、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高○伸一先生)、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洲先生)、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代表人李○龍先生)、大陸商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女士)、大陸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蔡○俊先生)、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大○博充先生)、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先生)、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施○毅先生)、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女士)、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女士)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450002400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22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802702600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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