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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46 條之 1 條文業經增訂公布,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客戶資料之需者,應依本會 95 年 5 月 2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及本會銀行局 95 年 6 月 7 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 號函所訂相關程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會同意。

正 本:財政部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03 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辦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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