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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主旨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二、鑒於構成金融機構重大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判斷之唯一因素,其他如造成金額損失非屬顯著、或未造成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如有足以影響金融機構信譽或損及金融機構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之虞者,例如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等,亦請納入申報事項。

正 本: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木原○志先生)、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先生)、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先生)、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先生)、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文先生)、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華女士)、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蓉女士)、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卿先生)、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瑞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芳女士)、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女士)、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先生)、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洪○注先生)、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博○儂女士)、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駒先生)、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白○堅先生)、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懋先生)、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女士)、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先生)、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大宅○文先生)、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渡○知紀先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甯女士)、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城先生)、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洲先生)、法商法國外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億先生)、印尼商印尼人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得先生)、韓商韓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金○奭先生)、大陸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江先生)、大陸商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郝○先生)、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李○龍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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