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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主旨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法規內容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 人民幣二萬元。 二、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自行或委託臺 灣地區金融機構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所定限額之 限制。 三、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八 一四號令,停止適用。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28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81      4 號令不予適用)修 正:依據 101.12.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 7640 號令修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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