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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98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本會 98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 98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鑒於兩岸已進入互設分支機構之雙向往來階段,跨境貿易匯款等相關業務亦已穩定發展,有關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所建立之通匯關係資料,免逐項向本會銀行局申報。

二、另為審慎監理對大陸地區暴險,本會「單一申報窗口」已訂有相關報表內容,目前金融機構均已定期申報相關資料。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簽發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至大陸地區之統計,依其業務屬性納入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報表即可,不須另行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9.01 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4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 98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本會 98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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