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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主旨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主 旨: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 5 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 113年 6 月 28 日全信聯字第 1130000609 號函。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先生)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代表人何○○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