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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主旨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法規內容

依 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百八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附 件: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修正條文第十條 收費項目(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電子票證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每張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每張無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

二、掛失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持卡人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依下列方式收取: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掛失補發費用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辦理掛失後,如不申請補發者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如申請補發者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元)。

三、贖回作業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申請贖回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參拾元)。但贖回方式,如於非發卡機構自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現金者,每次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陸元);跨行轉帳者,每次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拾柒元)。(註:發行機構如以退回電子票證為持卡人申請贖回儲值餘額及押金之條件時,應明定於契約)

四、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但電子票證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持卡人同時申請贖回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時,發行機構僅得收取一筆贖回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五、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第一頁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伍元)。

(註:發行機構如有其他收費項目或就上述收費項目另有收費標準,應於契約中明定)(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7.15 金管銀合字第 09800279685號公告第 10 條修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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