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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年 11 月 1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275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1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年 11 月 1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275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1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主旨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年 11 月 1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275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1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有關信用合作社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依本會 101 年 5 月 30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1070 號函公告修正後之「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登載於銀行局全球資訊網之業務主題專區,查詢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各信用合作社應依前揭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報會審核,另應依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正 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 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玉)、合○○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龍)、臺灣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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