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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規定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財政部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規定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財政部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規定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臺灣○○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電子公文(原財政部 86.04.15 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規定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自即日停止適用。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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