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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財政部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主旨

財政部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桂○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傑)、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 75 年 5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5449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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