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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06 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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