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8210 號函等 4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8210 號函等 4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8210 號函等 4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配合「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於 106 年 3月 22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0670 號令訂定發布,暨廢止本會 96 年 3 月 6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8210 號函、95 年 11 月 5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30005110 號函、100 年 2 月 16 日金管銀合字第 09900525130 號函及本會銀行局 95 年 5 月5 日銀局(三)字第 095300023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併請轉知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清女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中先生)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你的累,是哪一型?
你的累,是哪一型?
8 個情境・2 分鐘・測完帶走一張拆局卡
開始測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會 94 年 12 月 2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