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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6 年 1 月 11 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5151A 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旨揭機制處理消費爭議之效能,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按聲明書第 4 點第 1 款第 1 目所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屬經媒體報導社會關注之重大案件,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證信函。前揭重大案件,指業經相關政府機關(例如政府消保單位、相關廠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進行公告或召開協調會進行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依本聲明書第 4 點第 2 款第 1 目第 1 小目「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條款,消費者固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反之,銀行自亦應退還消費者溢繳之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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