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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主旨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說 明:一、依據臺端 106 年 1 月 26 日函辦理。

二、依財政部 90 年 4 月 19 日(90)台財融(三)字第 90735031 號函說明二釋示,信用合作社法第 17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其所稱之職務不包括上該事業之股東、會員(代表)、社員(代表)。

三、上開財政部 90 年 4 月 19 日函釋,係基於農會會員代表係代表農會會員於會員大會行使職權,尚非信用合作社法第 17 條所稱之職務。至信用合作社經理兼任農會會員代表,尚涉及農會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宜由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釋明。

正 本:○○○君副 本:○○市政府、○○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先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發布,要旨: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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