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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主旨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說 明:一、依據臺端 106 年 1 月 26 日函辦理。

二、依財政部 90 年 4 月 19 日(90)台財融(三)字第 90735031 號函說明二釋示,信用合作社法第 17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其所稱之職務不包括上該事業之股東、會員(代表)、社員(代表)。

三、上開財政部 90 年 4 月 19 日函釋,係基於農會會員代表係代表農會會員於會員大會行使職權,尚非信用合作社法第 17 條所稱之職務。至信用合作社經理兼任農會會員代表,尚涉及農會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宜由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釋明。

正 本:○○○君副 本:○○市政府、○○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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