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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2 月 9 日金管法字第 1060055630 號書函辦理。

二、按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達)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在案。

三、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請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堯)、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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