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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一三七○號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七三九八○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七○二二一二○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一三七○號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七三九八○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七○二二一二○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一三七○號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七三九八○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七○二二一二○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業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八○二○○九三二○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容。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6 月 19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081370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 月 3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00273980 號函,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212030 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一三七○號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七三九八○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七○二二一二○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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