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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聯合社建議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採與中央銀行一致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貴聯合社建議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採與中央銀行一致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關於貴聯合社建議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採與中央銀行一致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貴聯合社建議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採與中央銀行一致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聯合社 110 年 1 月 6 日全信聯字第 1100000022 號函。

二、本案經參酌貴聯合社之建議,修正信用合作社申報建築貸款態樣之定義及建築貸款餘額之計算如下:

(一)有關「對建築業貸款」、「對其他企業建築貸款」及「對個人戶建築貸款」之定義,修正與中央銀行之定義相同,即不包含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

(二)有關建築貸款餘額之計算,排除個人戶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修正如下:

1.修正「其他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項目名稱為「其他對企業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及增加定義說明「(註四)係指對建築業及其他企業所辦理之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貸款」。

2.增加「其他對個人戶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項目及定義說明「(註五)係指對從事建築投資之個人所辦理之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之貸款」。

3.建築貸款餘額(73004)= 對建築業貸款(73014)+ 對其他企業建築貸款(73024)+ 對個人戶建築貸款(73034)+ 其他對企業建築貸款(房屋興建屬自用部分)(73044) 。

三、另已配合修正信用合作社 E01 營運資料明細檔相關項目及定義說明,修正對照表如附表,請轉知各社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依修正後之項目及定義申報上月底資料。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寬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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