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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解釋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解釋

主旨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解釋

法規內容

全文內容:一、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其定義如下:

(一)無本國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置,且平均每一金融機構(含農/漁會信用部及郵局)服務人口數高於全國平均數之地區,適用於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二)僅有一家本國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置,且平均每一金融機構(含農/漁會信用部及郵局)服務人口數高於全國平均數之地區,適用於信用合作社於該社業務區域範圍內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二、前點「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名單公布於本會銀行局網站「金融資訊」網頁之「銀行業務資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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