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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係屬重大性資本支出,為求昭信社員暨衡量次年度財業務之規劃,信用合作社須辦理編列全年概約預算,由理事會通過後,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倘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於一定金額內辦理營繕或購置者,其全年營繕或購置金額仍應於該全年概約預算內為之。

二、財政部 84 年 12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4788106 號函、85 年 2月 17 日台財融字第 85508265 號函、85 年 4 月 29 日台財融字第 85517773 號函及 85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字第 8554806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4 年 12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478810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5 年 2 月 17 日台財融字第 855082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5 年 4 月 29 日台財融字第 855177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5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字第 8554806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請轉知所屬社員社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信用合作社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或購置固定資產等相關作業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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