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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4813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4813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4813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004813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2 月 1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004813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48133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日金管銀(三)字第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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