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金管銀(三)字第O九四三OOO二三四號令及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金管銀(三)字第O九四三OO一O七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金管銀(三)字第O九四三OOO二三四號令及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金管銀(三)字第O九四三OO一O七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金管銀(三)字第O九四三OOO二三四號令及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金管銀(三)字第O九四三OO一O七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四三○○○二三四號令及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四三○○一○七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7 月12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023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9 月13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0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