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稱「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範圍疑義一案,請查照。
要旨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稱「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範圍疑義一案,請查照。
主旨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稱「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範圍疑義一案,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行 101 年 7 月 5 日國世銀法字第 1010001672 號函辦理。
二、按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並非單一行為,開戶完成需要多階段的行為參與,包含訪談、介紹、說明、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客戶填寫、核驗證件等前置作業。鑑於開戶作業事涉專業之前置作業,爰旨揭辦法所稱之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限於集中市場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業務之開戶及所需配合之集中保管業務作業(前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7 月 29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10137943 號函)。
三、另銀行公會金控委員會為因應本辦法之發布,業就共同行銷之相關事宜,如業務申請程序及範圍、客戶資料取得方式、客戶權益維護等事宜研擬問答集,俾供業者參考並有一致性之實務作業依據。爰貴行嗣後若於辦理共同行銷業務有相關實務作業上之疑義,可先洽銀行公會討論,如仍有法規解釋上之疑義,再函請本會釋示。
正 本:
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才)局部刪除: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25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344610 號函說明二自 102.12.05 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