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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主旨

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2 年 12 月 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20040704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上函影像檔一份供參。

二、配合本會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項第 2 款第 1 目「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適用範圍,本會 101年 7 月 3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239700 號函說明二自 102 年12 月 5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培)、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原 101.07.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00239700 號函說明二自 102.12.05 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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