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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法人客戶資料於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3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所詢法人客戶資料於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3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法人客戶資料於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3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司 105 年 1 月 22 日合控總事字第 1050000198 號函。

二、按金控法第 43 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以發揮經營綜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如實務上有交互運用法人客戶資料為異業行銷之需求,得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共同行銷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法人客戶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等公示資料,金融控股公司之任一子公司得自行查詢並使用。惟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交互運用法人客戶之基本資料,通常係以法人客戶於同一金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往來情形,開發篩選具行銷價值之客戶名單,做為共同行銷使用。爰如提供該等經篩選之法人基本資料予其他金控子公司,已包含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對法人客戶資料之判斷,尚與單純查詢經濟部之公示資料不同,應符合共同行銷辦法資料交互運用相關規定。

四、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基於行銷目的,引介其法人客戶予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屬於廣義之共同行銷行為,需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依各相關業法之規定辦理;如引介行為涉及提供該法人客戶資料予其他子公司行銷使用,尚均需符合共同行銷辦法資料交互運用相關規定。

正 本: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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