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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560005610 號令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電子檔各 1 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560005610 號令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電子檔各 1 份,請查照。

主旨

「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560005610 號令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電子檔各 1 份,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560005610 號令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電子檔各 1 份,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發布,要旨:「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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