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7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建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關於建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於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106 年 6 月 27 日(106 )台金聯總字第 070 號函所提「金融法規檢討建言彙整表」銀行業第 1 案辦理。

二、下列案例非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後段「與第三人進行有前項各款對象參與之交易」。無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之適用: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第三人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第三人委託之保管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對象:保管銀行業務主要係負責保管委託人資產並依委託人指示辦理開戶、結算交割等受託項目,上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保管銀行並無實質參與。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次級市場買賣第三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該第三人委託之保證機構為該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對象:

第三人發行普通公司債與保證機構簽訂保證契約,由保證機構承諾於一定事由發生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次級市場買賣第三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與保證機構履行前揭賠償責任並無直接關係,爰保證機構尚無參與上開買賣公司債之交易。

三、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對象共同承銷第三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或承銷第三人發行並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項所列各款對象擔保之公司債,得依本會 106 年 10 月 26 日金管銀法字第10600213300 號函,於符合 105 年 5 月 17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630號令第一點第六款或第十三款之條件者,得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先生)副 本: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瑤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12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009323 號函,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建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