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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包括符合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義之子公司,且由金融控股公司透過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持有該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