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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主旨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主 旨: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發布,要旨: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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