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要旨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主旨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主 旨: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