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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之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之防範,請貴公司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為加強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之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之防範,請貴公司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加強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之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之防範,請貴公司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加強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之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之防範,請貴公司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本會對金融機構國內股權商品投資利益衝突防範作業辦理專案檢查,發現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依分層負責授權向所屬金融控股公司陳報國內股權商品投資案,其內容包括擬交易個股之「交易標的」、「交易買賣方向」及「交易價格」等資訊,為防範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知悉相關交易內容之人員仍需有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防範之機制予以控管。

二、請貴公司參考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 6 條及第 7 條之 1 規定,建立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防範之具體控管程序及稽核機制,將貴公司因執行業務知悉子公司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交易相關內容之人員併納入控管。

三、本案應納入貴公司自行查核與稽核項目,並要求相關單位切實辦理。

正 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鵬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申○籛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寬女士)、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琴女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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