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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檢查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轉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應強化事項一案,檢送應強化事項如後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納作投資管理事項,並配合修正內部相關規範,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本會檢查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轉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應強化事項一案,檢送應強化事項如後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納作投資管理事項,並配合修正內部相關規範,請查照。

主旨

有關本會檢查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轉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應強化事項一案,檢送應強化事項如後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納作投資管理事項,並配合修正內部相關規範,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本會檢查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轉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應強化事項一案,檢送應強化事項如後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納作投資管理事項,並配合修正內部相關規範,請查照。

說 明:一、按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及銀行轉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合稱旨揭二事業),除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定有轉投資共通性規範外,本會 106 年 11 月 15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660004381 號函已要求金控公司及銀行應建立對融資租賃公司之督導管理機制,至於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本會亦定有「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及相關函釋。

二、本會歷次檢查發現金控公司及銀行轉投資旨揭二事業應強化事項,除未能落實上揭法令規範辦理外,尚包括(一)未建立旨揭二事業之檢舉制度;(二)未督導融資租賃公司針對授信業務建立妥適之徵授信、鑑估、風險預警、貸後覆審及法令遵循制度;(三)未督導創業投資事業妥適建立投資前風險評估、投資後評價及損失追蹤作業相關機制等。為落實對旨揭二事業之投資管理,爰請轉知金控公司及銀行應將附件所列應強化事項納作投資管理事項,配合修正內部相關規範,落實執行並加強查核。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先生)(請轉知會員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本會檢查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轉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應強化事項一案,檢送應強化事項如後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納作投資管理事項,並配合修正內部相關規範,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有關本會檢查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轉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創業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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