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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國銀行應依說明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等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本國銀行應依說明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等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有關本國銀行應依說明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等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業於 105 年 5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0 號令發布旨揭規範,檢送發布令 1 份。

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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