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 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說 明: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間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各自有其交易目的, 交易條件透明度相較於銀行同業間之交易為低,且該等交易多非屬例行性 、常態性,與可採概括授權交易之意旨未盡相符。爰該交易尚不適用旨揭 函令概括授權之規定,須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後辦理之。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5 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 3193 號函自 102.06.25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