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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 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說 明: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間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各自有其交易目的, 交易條件透明度相較於銀行同業間之交易為低,且該等交易多非屬例行性 、常態性,與可採概括授權交易之意旨未盡相符。爰該交易尚不適用旨揭 函令概括授權之規定,須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後辦理之。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5 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 3193 號函自 102.06.25 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不得依規定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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