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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修正條文一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修正條文一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修正條文一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3 年 5 月 30 日全風衍字第 1030000741A 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律規範經准予備查後,貴會得給予會員銀行 3 個月調整期間,但倘銀行與客戶簽署之交易文件為 ISDA 契約,得給予會員銀行 6個月調整期間,以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 27 條提供中文譯本之規定。

三、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 ard,TRF)商品於處分期限未屆滿、相關缺失未改善或未調整符合自律規範前(ISDA 契約仍得給予 6 個月調整期),均不得新承作非避險 TRF商品。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副 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修正條文一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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