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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防杜信用卡特約商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以規避收單機構管理,並藉此逃漏稅等情事,請轉知各信用卡收單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為防杜信用卡特約商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以規避收單機構管理,並藉此逃漏稅等情事,請轉知各信用卡收單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防杜信用卡特約商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以規避收單機構管理,並藉此逃漏稅等情事,請轉知各信用卡收單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及 27 條業規定,收單機構應對刷卡設備建立控管機制,且特約商店合約應載明「特約商店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如違反該款情事者,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

二、邇來實務上發現,部分與收單機構簽有特約商店契約之商家,因逃漏稅等因素而有向其他特約商店借入刷卡設備之情事,為避免類等商店繼續參與信用卡市場,損及合法參與者權益,爰收單機構於特約商店合約中亦應載明「特約商店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如有違反該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以強化契約內容之完整性,並利特約商店更明確知悉其所應負之責任。

三、現行收單機構所簽訂之特約商店契約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契約調整。另請各收單機構之稽核單位於前開調整完成後檢視內部遵循情形,並於調整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將檢視結果報會。

四、為強化對刷卡設備之控管,各收單機構應將特約商店是否有「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之情事,納入對特約商店之查核重點。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防杜信用卡特約商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以規避收單機構管理,並藉此逃漏稅等情事,請轉知各信用卡收單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為防杜信用卡特約商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以規避收單機構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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