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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

主旨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合作金庫 95 年 10 月 17 日合金總債字第 0950029158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副 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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