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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主旨

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法規內容

主 旨: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行。接管期間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一、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行。

二、接管期間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該行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正 本:本會全球資訊網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