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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主旨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法規內容

主 旨: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相關事宜,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依據銀行法第 53 條及第 58 條第 1 項,暨經濟部 96 年 7 月 6 日經商字第 09600591800 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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