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要旨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主旨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法規內容
主 旨: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相關事宜,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依據銀行法第 53 條及第 58 條第 1 項,暨經濟部 96 年 7 月 6 日經商字第 09600591800 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