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
要旨
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
主旨
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另請建置聯行交易調卷作業辦法,以利該局逕洽總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94.11.10 調錢貳字第 09400507200 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