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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

主旨

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另請建置聯行交易調卷作業辦法,以利該局逕洽總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94.11.10 調錢貳字第 09400507200 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將申報內容之附件(如交易明細、傳票等)備齊,以利該局分析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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